枣庄市博物馆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遵循党建统领、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坚守公益性宗旨,遵守非营利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枣庄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枣庄市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分支机构,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龙庭路56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987.2 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枣庄市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收藏、展览文物,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业务范围包括:文物征集、鉴定、登编、保管、文物展览;文物修复与复制;文物及相关研究;文物宣传出版;考古发掘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一条 党的领导设置形式为:支部委员会。党务工作机构为:中共枣庄市博物馆支部委员会。经费保障为:财政拨款。
第十二条中共枣庄市博物馆党支部在本单位的地位作用和职责权限为: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群众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中共枣庄市博物馆党支部在本单位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为: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本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为:枣庄市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明确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核准本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理顺政事管办关系,促进机关与事业单位协同、有序、高效履职尽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本事业单位为举办单位提供支持保障的具体职责为:收藏、展览文物、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文物征集、鉴定、登编、保管、文物展览;文物修复与复制;文物及相关研究;文物宣传出版;考古发掘等相关工作。
在为举办单位提供支持保障中,举办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作用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召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加强对下级单位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审核, 对基层党组织的组织架构及支委换届选举工作等进行提醒、指导和审核。加强对党组织的纪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党的建设,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巡视巡察整改以及对违纪违法问题处理等。按规定核算并收缴、管理和使用党费。
本事业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作用为:根据年度学习计划和最新的学习要求,组织本单位的支部学习和党员学习;建设本单位党建活动室,组织丰富多彩党建活动,增强党建工作活力。按上级部署要求,组织召开本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十六条 本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提供的公益服务为:收藏、展览文物、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在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中,举办单位的监督职责为:对博物馆藏品的建账建档进行备案、监管。对其主管的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进行调拨、馆间文物交换、馆藏文物外借的批准或备案;负责博物馆展览的备案、监管工作,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监督;馆藏珍贵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复制、拓印的审批和备案。
在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中,本单位的监督职责为:保障库房藏品的安全,对藏品进行依法编目建档、保管和出入库管理等;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自主开展对藏品文物的课题项目、论文撰写、学术交流等相关研究工作;承担本馆举办及引进的重大展览的策划及设计工作;针对上级主管单位及本单位举办的各项纪念、庆祝活动、仪式、会议等进行设计制作,配合活动完成宣传、会场设计布置等工作;开展社会教育活动,建立博物馆同各级、各类学校的合作;建立志愿者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培训志愿者及人员管理。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枣庄市博物馆馆长办公会。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全馆行政、财务、人事、业务、科研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任命;其他领导人员的产生方式为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任命。
主要领导人员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主要领导人员的职权和义务:
- 研究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馆党支部决议、决定的事项。
- 组织制定枣庄市博物馆基本管理制度。
- 全面负责本单位各项管理工作。
-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领导人员的职权和义务:
(一)协助主要领导人员开展各项日常工作;
(二)贯彻落实枣庄市文化和旅游事业发展中心及枣庄市博物馆馆长办公会议决议;
(三)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四)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因本单位未设置内设机构,为有序开展工作,本单位成立综合办公组、馆藏研究组、陈列宣教组、安全保卫组4个工作组,工作组仅用于工作分工,不作为本单位正式内设机构。
其主要任务分别是:
1、综合办公组:制定全馆的规章制度、业务计划,进行全馆日常管理;协调上级和各有关单位业务往来工作事宜;拟定各类文件和工作总结,负责本馆党务、人事、财务、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物业管理、办公用品的采购和设施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
2、馆藏研究组:负责馆藏文物的登记、编目、建账、立档(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拨库等相关工作,并对库房进行科学管理,做好馆藏文物保存环境的达标工作;对馆藏文物进行科学研究、保护修复和提供使用,积极开展文物征集工作。
3、陈列宣教组:负责馆内陈列展览的讲解、对外宣传、教育、推广、报道等工作;编写本馆的陈列展览讲解词;负责各类专题展览的筹备、布展、撤展;承担讲解员和志愿者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志愿活动;负责履行博物馆的社会教育职能,开展社会教育活动;做好观众统计工作,对观众的反馈信息收集、评议及调查研究。
4、安全保卫组:负责全馆范围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等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指导和督促各部门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消防教育,增强全馆员工的安全意识;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和内部组织机构(含工作组)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和运作规则为:
(一)在馆长负责制基础上,各分管副馆长根据分管工作,管理、指导和协调分管工作组和业务,遵循统筹兼顾、切块管理、分工明确、相互协调的原则。
(二)本馆中层干部作为管理层下属的执行层,按照管理层相关决定和任务,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实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规则和使用办法为:
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由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具体承担。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十六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岗位,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惩措施。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登记事项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单位战略定位、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更的;
(五)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章程修订草案或修正案草案的起草、讨论、审议、核准和备案程序,适用《山东省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本单位应当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2021年5月21日经枣庄市博物馆馆长办公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枣庄市博物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