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枣庄市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或有偿向枣庄市博物馆捐赠。捐赠可以是货币、实物、劳务和服务。其形式包括捐款、捐物、义卖、义展等。
第三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时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枣庄市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枣庄市博物馆进行捐赠。对枣庄市博物馆捐赠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由枣庄市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同时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均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意见。
第七条 捐赠人可以与枣庄市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
第八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枣庄市博物馆。
第九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枣庄市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枣庄市博物馆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枣庄市博物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枣庄市博物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捐赠人有权向枣庄市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枣庄市博物馆均应如实答复。捐赠人对于捐赠的文物有拍照、制做拓本、绘图等要求者,博物馆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枣庄市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